為加強中小實體經濟發展資金管理,保證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和高效,根據《公司法》以及國家相關法規制度,省財政廳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實體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實體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財政廳
2015年3月30日
湖北省中小實體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實體經濟發展資金管理,保證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和高效,根據《公司法》以及國家相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實體經濟發展資金是根據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意見,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注資參股市、州、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政府出資入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增強擔保公司擔保能力,引導其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的資金(以下簡稱“實體資金”)。
第三條 實體資金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通過實體資金注資參股地方政府獨資、控股或參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市縣政府配套注入資本金,增強擔保公司擔保能力,引導其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建立與銀行合作機制,發揮實體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引導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二)專業管理,市場運作。實體資金注資參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采取股份化的模式運行,充分利用擔保機構的專業團隊、業務優勢、管理經驗對服務對象進行研判和選擇,按市場化方式運作。
(三)循環使用,持續支持。實體資金通過股權投資方式投入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并按約定依法退出,實現資金循環使用、持續支持。
(四)加強監管,提高績效。按照《公司法》以及實體資金管理辦法,對實體資金實施有效監督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實體資金使用效果跟蹤問效,實施績效評價。強化對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的管理,明確擔保機構責任與義務,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條 實體資金注資參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原則上3年為一個周期。
第五條 實體資金注資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只參股,不控股,省財政廳授權地方政府委托市縣財政部門代持股份,并進行資本運營。
第二章 支持條件
第六條 獲得實體資金支持的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地方政府控股或參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正常運營兩年以上,并經行業監管部門考核驗收合格。
(二)具有專業的經營團隊、科學合理的經營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三)重點開展地方實體中小微企業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和運作符合有關規定,未受過司法或行政處罰。
(四)符合《湖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實體資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七條 實體資金采取注資參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通過擔保公司與銀行合作,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方式進行運作。
(一)統一擔保平臺。實體資金原則上只對每個市縣一家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給予注資支持。對目前尚未設立政府獨資、控股或參股擔保公司的市縣,暫不予支持,鼓勵其創造條件,達到要求后再予以支持?;蛴墒兄菡畵9境袚鷧^域內沒有地方政府擔保公司的縣相關貸款擔保業務,具體出資與配套辦法由市、縣協商約定。
(二)自愿選擇合作銀行。各地方政府根據自愿合作的原則選擇合作銀行。要引導合作銀行放大擔保公司凈資產擔保貸款5-10倍;合作銀行對地方政府擔保公司擔保發放的中小微企業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原則上控制在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內,如上浮則上浮利率最高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0%;合作銀行承擔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貸款擔保發生代償損失不少于10%。通過與銀行的合作,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三)免收擔保費用。實體資金參股地方政府擔保公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不收取擔保費,擔保公司相應的必要費用,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給予補助。
(四)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擔保公司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包括: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根據當年擔保費收入(按不高于1.5%擔保費的水平確定)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從成本中按不低于當年年末在保余額1%的比例提取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按稅后凈利潤10%的比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等。
地方財政要按相關規定,按不低于政府擔保公司當年年末在保余額1%的比例,通過安排財政預算資金或者調整本級支持企業發展財政資金投向等形式,建立政府擔保風險補償金,用于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提供擔保貸款政府應承擔的風險補償。
(五)分擔風險補償。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代償損失控制在5%以內。對這部分代償損失,除合作銀行按約定承擔10%以外,擔保公司從按政策規定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中予以彌補,不夠部分,由擔保公司提出申請,地方財政按政策規定適當給予補助。
第八條 實體資金注資參股地方政府擔保公司實行同股同利,其所形成的投資收益,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用于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等。
第九條 地方政府擔保公司中,省、市縣及其他法人股東之間的股份投資收益,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確認。
第四章 轉讓退出
第十條 實體資金按約定期限到期后,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和“公開、公平、市場化”的原則退出,繼續用于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對于實體資金參股期間沒有達到政策目標或出現違規使用資金的縣,省財政廳將提前收回資金。
第十一條 實體資金注資參股地方政府擔保公司清算破產的,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實體資金由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作為出資人,行使資金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包括制定實體資金管理辦法,資金投入、收回、退出,核查財務會計報告,組織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等。
第十三條 實體資金由省財政廳安排到市縣,授權地方政府委托市縣財政部門代持股份,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享有股東權益,執行日常監督管理,并負責向省財政廳報送實體資金注資參股擔保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由省財政廳與市縣政府簽訂《委托監管協議》,重點考核資金注資參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代償損失補償、擔保費用補助、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保證金擔保條件、當年新增貸款擔保額度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占70%以上、擔保公司在保余額、重大事件及時報告等情況。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實體資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對實體資金使用好的市縣,省財政廳給予持續支持;對考核沒有達到目標的市縣,由省財政廳收回資金。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收回已安排的資金,上交省財政廳,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操作辦法,并在本辦法下發后60天內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湖北省中小實體經濟發展資金委托監管協議(式樣)
協議編號:(2015)第 號
湖 北 省 中 小 實 體 經 濟 發 展 資 金
委
托
監
管
協
議
湖北省財政廳
2015年x月
甲方(委托方):湖北省財政廳
乙方(受委托方):××市、州、縣(市、區)政府
為加強湖北省中小實體經濟發展資金管理(以下簡稱“實體資金”),根據《湖北省中小實體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對實體資金注資參股到 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的 萬元(人民幣)的使用、投資收益、股權轉讓等事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經省政府授權,行使實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包括制定資金管理辦法,資金投入、收回、退出,核查財務會計報告,組織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等。
2、確認乙方上報的實體資金注資參股資金的持股比例。
3、監督乙方配套出資資金的到位情況,對乙方違反實體資金管理辦法使用規定的,有權收回全部注資參股資金。
4、建立實體資金績效評價機制,對乙方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及時掌握了解資金注資參股擔保公司業務運營情況。同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資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5、對乙方資金管理情況進行考核,重點考核資金注資參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代償損失補償、擔保費用補助、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保證金擔保條件、擔保公司當年新增貸款擔保額度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占比、擔保公司在保余額等指標。
6、負責資金收益、股權處置、退出方案的核準。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經甲方授權,委托本級財政部門代持實體資金股份,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享有股東權益。
2、 按規定安排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與實體資金共同參股,并將參股實體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3、按照自愿合作的原則選擇合作銀行,協調合作銀行履行如下責任:放大擔保公司凈資產擔保貸款5-10倍;通過擔保公司擔保發放的中小微企業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原則上控制在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內,如上浮則上浮利率最高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0%;承擔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貸款擔保發生代償損失不少于10%。
4、實體資金參股地方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不收取擔保費,擔保公司相應的必要費用,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給予補助。
5、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監督實體資金參股擔保公司按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包括: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根據當年擔保費收入(按不高于1.5%擔保費的水平確定)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從成本中按不低于當年年末在保余額1%的比例提取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按稅后凈利潤10%的比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等。
按相關規定,通過安排財政預算資金或者調整本級支持企業發展財政資金的投向等形式,建立政府擔保風險補償金,用于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提供擔保貸款政府應承擔的風險補償。
6、分擔風險補償。將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代償損失控制在5%以內,對這部分代償損失,除合作銀行按約定承擔一部分外,擔保公司從按政策規定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中予以彌補,不夠部分,由擔保公司提出申請,乙方財政按政策規定適當給予補助。
7、督促實體資金參股擔保公司履行如下責任:降低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保證金等擔保條件;當年新增貸款擔保額度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占70%以上;增加在保余額,切實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
8、負責對實體資金參股擔保公司進行日??己?、監督,建立績效激勵機制,保證注資參股實體資金安全、規范和高效運行,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9、定期(每半年)將資金參股擔保公司運營情況向甲方報告,審核、報送實體資金參股擔保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甲方。
10、向甲方核報實體資金注資參股資金國有股持股比例、收益及股權處置方案。
第四條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承諾嚴格履行各項監管職責。對因乙方責任造成實體資金注資參股資金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五條本協議內容如需變更,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協議中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負責人: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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